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