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