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