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