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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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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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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