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