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