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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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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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