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