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