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