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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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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制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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