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