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