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