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