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