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六条有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