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