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