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