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