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