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