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四十条已修改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