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