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