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