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