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