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