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