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