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六条有效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