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