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