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