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