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民族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提供优惠待遇,引进人才参加本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工作的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