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第二章 拘留所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