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