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