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