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