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