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