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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有效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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