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三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