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