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