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