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